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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廖建瑜張震林裕凱

原告
吳王美雪
原告
吳麗君
原告
吳麗香
原告
吳麗紅
原告
吳麗秋
原告
吳進富
被告
陳顥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15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審交易字第150 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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