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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康枝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枝清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9月8 月2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足以對人造成危險之活動板手1 支、十字型螺絲起子1 支,竊取如附表所示鍾春奎等4 人所有之自來水錶得手後,賣給流動之資源回收場。因認被告康枝清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康枝清已於100 年12月11日死亡乙節,有臨海醫院100 年12月16日臨字第1001216 號函及所附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被害人│時間        │地點            │失竊物品│
│號│      │            │                │        │
├─┼───┼──────┼────────┼────┤
│1 │鍾春奎│100年1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自來水錶│
│  │      │凌晨0時許   │四路136號       │1個     │
├─┼───┼──────┼────────┼────┤
│2 │林玉女│100年1月5日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同上    │
│  │      │凌晨0時3分許│四路126號       │        │
├─┼───┼──────┼────────┼────┤
│3 │康顧覺│100年1月8日 │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同上    │
│  │      │19時許      │北路387號       │        │
├─┼───┼──────┼────────┼────┤
│4 │陳怡慶│100年1月8日 │高雄市前鎮區翠亨│同上    │
│  │      │19時5分許   │北路387之1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25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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