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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9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毛妍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396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正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正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96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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