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67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674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陳冠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