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2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斌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斌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斌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4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100 年1 月25日晚間8 時許,在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之友人家中,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1 月26日下午4 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39 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三、核被告黃斌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
    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
    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而其生活狀況
    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
    被      告  黃斌賓  男  2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30巷1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斌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4 月19日
    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
    毒偵字第1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100年1 月26日18時28分許警詢製作筆
    錄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0年1 月26日16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39
    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被告黃斌賓於警詢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是施用毒品K 他命云云。惟查
    ,被告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代
    碼對照表附卷可稽。再上開檢驗報告係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GC/MS)為確認檢驗方法,該方法之原理係檢品經汽化
    後通過層析管分離純化,再將純化後之成分循序送入質譜儀
    做個別鑑定,因質譜儀所測定之圖譜,在化學上被公認具有
    指紋特性,故可據以完全判定該檢品係為何種化合物,用來
    作為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
    性反應產生,此為業界之通認。執是,被告所辯,顯不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檢察官  范文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6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