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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爭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玟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玟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7年5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 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 年2 月23日以法矯字第1000102264號函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0 年12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影本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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