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三友柯盛益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5號

聲請人

受判決人  王萬清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月23日第二審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6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此有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向有管轄再審之法院聲請再審程序,未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既違背規定,則縱於抗告法院補呈原確定判決繕本,究亦難阻其聲請再審之違法性,如有再審理由,僅可向原法院重行聲請再審。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萬清聲請再審,雖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然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651 號確定判決之繕本,致本院無從認定有無聲請再審之事由,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於法未合,且不可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