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子午
- 選任辯護人
- 吳麗珠律師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子午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張子午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第1 款、第2 、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0年3 月18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6 月7 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0 年8 月17日屆滿,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00 年8 月1 日以其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為免重刑,已有逃亡之可能,再參以被告於本件案發後,旋即出境,有本院入出境查詢資料可證,而其所以出境,依共犯周禧財於偵訊中陳稱,係待其家屬取得周禧財同意對其為有利之陳述後,再行返國。被告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故縱本件業已審結,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8 月1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三、被告雖具狀以其罹患高血脂、高血壓、腫瘤等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雖患有上開疾病,然目前生命徵象穩定,可自理生活,現口服藥物控制,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100 年8 月1 日函暨附件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足認其現況顯非屬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本件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