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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代昌林韋岑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裕耀
選任辯護人
楊淑華律師

      鄭瑞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6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鄭裕耀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對本院100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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