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家豪
- 選任辯護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家豪(下稱上訴人)已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收受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92 號第一審判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1 年2 月1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內僅記載「就該院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