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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莊珮君沈宗興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家豪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家豪(下稱上訴人)已於民國101 年2 月7 日收受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92 號第一審判決,並於上訴期間內之101 年2 月1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內僅記載「就該院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爰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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