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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璧君曾鈴媖李承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譯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蔡譯瑩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對本院101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