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譯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蔡譯瑩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對本院101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