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施志宏
- 被告
- 徐淑鎂
何明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徐淑鎂、何明倫二人通姦,被告何明倫並傷害原告等語,惟未為任何訴之聲明。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著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指稱被告徐淑鎂、何明倫二人通姦等案件,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而未繫屬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未陳明被告二人有何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本件既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原告逕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