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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易字第207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37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鴻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4812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鴻興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