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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 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 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麗珠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對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所為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原審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36 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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