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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王伯文林俊寬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92號

上訴人
被告
蘇紘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蘇紘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紘漢(下稱上訴人)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2號判處罪刑,判決書於民國101年5月10日送達上訴人住所後,上訴人於101年5月16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件上訴期間自上訴人於101年5月10日收受判決書翌日起算10日,應至101年5月20日上訴期間屆滿,惟該日適逢星期日,應於假日結束之次日即101年5月21日為上訴期間屆滿日,依首揭規定,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本件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5月21日,已如前述,自翌日起算20日,應為101年6月10日,惟該日又適逢星期日,是應以次日即6 月11日為屆滿日,然上訴人未於該日前補提上訴具體理由,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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