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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23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2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育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03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育冬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蘇育冬因不滿鍾尚霖曾答應回電話卻未為之」補充為「蘇育冬與鍾尚霖為朋友關係,蘇育冬因不滿鍾尚霖曾答應回電話卻未為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證人黃世揚…」補充為「…在場證人黃世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蘇育冬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鍾尚霖為朋友關係,本應相互尊重體諒,以溝通之方式妥善解決渠等間之紛爭,被告不思及此,僅因細故即恣意持木棍傷害告訴人,足認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實有不該,復衡酌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自稱經濟生活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3 頁),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末被告為本件傷害犯行所持用之木棍,因非違禁物,且未據扣案,,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係被告所有,爰未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0380號
    被      告  蘇育冬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育冬因不滿鍾尚霖曾答應回電話卻未為之,即基於傷害人
    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1日22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
    永順街13巷巷口處,持木棍毆打鍾尚霖小腿,致鍾尚霖受有
    左膝及左小腿鈍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鍾尚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蘇育冬與告訴人鍾尚霖於偵查中經傳喚雖均未到場,然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
    指述及證人黃世揚之證述相符,並有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 1
    紙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蘇育冬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建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23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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