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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三友廖華君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棠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棠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棠宇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前於審理中遭通緝,迄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始遭緝獲到案,茲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於同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審理後,依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復迄未能提出足額之保證金擔保日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7 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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