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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蕙芳王耀霆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財宏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主文

葉財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葉財宏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葉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甚多,其面臨重罪之刑責顯有逃亡之虞,且以被告提出之願供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尚不足擔保其日後到庭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3 款規定,自民國101 年8 月3 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 月在案,有判決書1 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確屬重大,本案雖已審結,然被告復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審酌被告日後將面臨重罪之處罰,逃亡之可能性較高,為確保後續上級審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 年11月3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雖表明願以15萬元具保代替羈押,惟本院依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所提出之金額,亦不足擔保其將來會依法到庭接受審判、執行,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故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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