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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盈吉

原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Keith R. Dolliver)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告
王其聖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A 94116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 年7 月9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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