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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谷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556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銘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俊銘因竊盜案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訊問,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供述及卷內之證據,被告自民國101 年9 月12日至同年11月25日間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如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0日訊問後,本院審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於102 年2 月27日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參以被告於本案所犯竊盜犯行共計10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犯行之虞,為達保全社會公眾財產安全之目的,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2 年3 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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