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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明呈姚億燦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6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凃麗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凃麗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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