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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9號

重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宗揚林記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寶
被告
曾千冬
被告
蔡志明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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