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棠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棠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棠宇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前於審理中遭通緝,迄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始遭緝獲到案,茲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於同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審理後,依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復迄未能提出足額之保證金擔保日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之進行,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7 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