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1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鈺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九月三日一○二年度審交訴字第二一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其中關於過失傷害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係公共危險等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2年9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後告訴人就過失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本院認本案關於過失傷害部分不宜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應予撤銷,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