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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唐照明陳俊宏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瑞君

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具 保 人 黃清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清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瑞君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2 月5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嗣由具保人黃清增於102 年2 月6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惟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表示意見或偕同被告到庭,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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