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2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瑞君
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具 保 人 黃清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清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瑞君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2 月5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嗣由具保人黃清增於102 年2 月6 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回執、拘票暨員警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惟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表示意見或偕同被告到庭,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