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43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文宏
- 選任辯護人
-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一○二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三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鍾文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簡字第3272號),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