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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32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唐照明陳俊宏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43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文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一○二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三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鍾文宏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簡字第3272號),茲因本院嗣認本案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3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