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308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相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308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599號),嗣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紀含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2 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2158號判刑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10月1 日下午4 時6 分許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女友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錫箔紙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揭施用海洛因後不久,在上址女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錫箔紙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通知到場,於102 年10月1 日下午4 時6 分許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第2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
四、附記事項:起訴意旨認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偽造貨幣、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等案件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高雄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2 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102 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惟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施用毒品、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確定、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過失致死、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94年度易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3年度訴字第2424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以95年度訴字第92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過失致死、施用毒品、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減刑為5 月、5 月、8 月、3 月、6 月確定,並與不得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貨幣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觀護結束日為103 年12月19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以,被告上述之刑尚未執行完畢,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