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 原告
- 施佩玲
- 被告
- 余實
- 訴訟代理人
即被告之女 曾靖嫚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11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求為判決
⒈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 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⒉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其陳述略稱:
⒈事實部分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772號起訴書所載。
⒉原告身體受到被告之傷害,所以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精神上賠償原告5 萬元。
二、被告方面:
㈠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⒈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⒉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其陳述略稱:
⒈被告沒有打原告。
⒉原告提告期間,仍有持續逗怒被告,何來的精神賠償。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實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