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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柯盛益柯盛益

調 解 筆 錄

  附民原告  劉美麗

  附民原告  陳志祥

被告
洪美枝
被告
許錦祥

上開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譯 陳紀含到庭調解關係人:原 告 劉美麗到陳志祥到被 告兼被告許錦祥之代理人洪美枝 到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本案(102 年度簡字第483 號偽造文書等)以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参萬元調解。

二、給付方法:被告應當庭先行給付原告伍拾伍萬元。其餘貳佰壹拾捌萬元應自一0二年七月十日前,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壹萬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被告須將給付金額匯到戶名陳志祥於路竹郵局之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帳號內。

三、被告當庭給付現金伍拾伍萬元完畢,並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四、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原 告 陳志祥原 告 劉美麗被告兼許錦祥之代理人洪美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林瑞標

            書記官 林瑞標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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