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
調 解 筆 錄
附民原告 劉美麗
附民原告 陳志祥
- 被告
- 洪美枝
- 被告
- 許錦祥
上開當事人間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譯 陳紀含到庭調解關係人:原 告 劉美麗到陳志祥到被 告兼被告許錦祥之代理人洪美枝 到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本案(102 年度簡字第483 號偽造文書等)以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参萬元調解。
二、給付方法:被告應當庭先行給付原告伍拾伍萬元。其餘貳佰壹拾捌萬元應自一0二年七月十日前,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壹萬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被告須將給付金額匯到戶名陳志祥於路竹郵局之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之帳號內。
三、被告當庭給付現金伍拾伍萬元完畢,並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四、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原 告 陳志祥原 告 劉美麗被告兼許錦祥之代理人洪美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