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政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102 年度易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 年1 月29日所為102 年度易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被告陳政煜於103 年2 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033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