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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政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9日102 年度易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 年1 月29日所為102 年度易字第1033號第一審判決,被告陳政煜於103 年2 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033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3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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