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102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銘於民國103年7月11日對本院103年7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並得請求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