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進盛
-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侯一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一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0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卷附上開法院裁判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