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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葉文博林柏壽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成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成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