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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洪毓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2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文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文俊自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孫文俊因竊盜案件(共3 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另審酌被告之住處、行蹤、曾經多次遭通緝等因素,並參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行為態樣皆與本案相仿,故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孫文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5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毓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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