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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4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石家禎饒佩妮陳紀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圓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176 號、102 年度偵字第20289 號、102 年度偵字第261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圓凱與同案被告羅中文(已審結)、張靜君(已審結)、陳奕錤(另行審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羅中文先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上午9 時46分許、10時56分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林圓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圓凱及其同居人即同案被告張靜君合謀,由同案被告羅中文等負責行竊、被告林圓凱與同案被告張靜君負責載運贓物銷贓等事宜,謀議既定,同案被告羅中文則夥同張簡進忠、陳奕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鯊魚」之成年男子等人,於同日上午某時,由同案被告羅中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丁撬1 支、另行竊得之氧氣及乙炔鋼瓶1 組及同案被告羅中文所有之乙炔切割器,「鯊魚」攜帶同案被告羅中文所有之起重鍊條1 組,同案被告陳奕錤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同案被告張簡進忠,一同前往告訴人王柏閎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段0000地號之鐵皮屋廠房(未使用、欲出租、大門未上鎖)內,以氧氣及乙炔鋼瓶搭配乙炔切割器線頭點火燃燒切割鐵塊、起重鍊條吊鐵塊之方式,共同竊取工廠內鋼骨結構骨架1 組,並加以切割成3 支,俟於同日上午11時許,負責載運贓物銷贓之被告林圓凱、同案被告張靜君則依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廂型車到場,同案被告羅中文、陳奕錤及張簡進忠等人乃將上開已切割完成之鋼骨結構骨架3 支搬運上車而得手,被告林圓凱、同案被告張靜君即駕車載運前往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400 元。至同案被告羅中文、張簡進忠、陳奕錤及「鯊魚」等人則繼續留在工廠內,以上開方式,共同接續竊取工廠內之不銹鋼門框3 塊、不銹鋼管1 支、高壓軟管3 條,並分別放置在同案被告陳奕錤、羅中文所騎乘之上開機車及返回現場之被告林圓凱、同案被告張靜君所駕駛之上開廂型車上而得手。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巡邏員警行經告訴人上開鐵皮屋廠房,發覺有異而加以盤查,當場查獲被告林圓凱、同案被告張靜君及張簡進忠等3 人,至同案被告陳奕錤、羅中文、「鯊魚」等3 人則趁隙逃逸,並扣得氧氣及乙炔鋼瓶1 組、不銹鋼門框3 塊、不銹鋼管1 支、高壓軟管3 條、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以上均已發還)、丁撬1 支、乙炔切割器及起重鍊條各1 組。因認被告林圓凱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圓凱已於103 年6 月28日死亡乙節,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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