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7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柏諺
盧清文
陳韋任
洪向榮
周俊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749 、17903 、17939 、18370 、18371 、21695 、21696 、22144 、22997 、27172 號、103 年度偵字第18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諺、盧清文、陳韋任、洪向榮、周俊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諺、盧清文、陳韋任、洪向榮、周俊樺之詐欺取財犯行,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