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劉威呈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應發還予劉威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偵查中遭查扣附表所示物品在案,惟該物品並未經法院認定為犯罪所用或諭知沒收,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遂依法具狀聲請歸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及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扣押物係聲請人所有,且核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無涉,是該等物品自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許發還予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所有人│ 備註 │ ├──┼───────────────────┼───┼───────────┤ │ ① │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 │劉威呈│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號SIM 卡壹張) │ │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