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粘正忠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粘正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粘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6123、6124、6125號;本院繫屬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353 號),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所涉既屬上開重罪,或將因而逃避本案之審理及日後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民國103 年5 月1 日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粘正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該案業經本院於103 年7 月9 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年8 月,惟尚未確定,且其上揭刑度非輕,仍有相當理由引發被告逃亡之動機,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再者,被告運輸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可能刑罰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8 月1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