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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君杰張雅文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一郎
指定辯護人
廖頌熙律師

具 保 人 李澄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澄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澄洲因被告楊一郎所涉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憑(本院102 年度偵聲字第533 號卷第11至13、15至17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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