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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石家禎陳紀璋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陳怡儒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53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並經上訴人即被告收執,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可佐,嗣上訴人於103 年11月5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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