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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永村蔡書瑜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榮德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鍾義律師
被告
蘇小芬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
被告
葉士豪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被告
殷信忠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被告
余慶龍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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