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柏文
具 保 人 陳鈺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189 、8428、8455號、102 年偵字29327 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柏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由具保人陳鈺玟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佐(見103 年度偵聲字第68號卷第18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函請臺灣新北、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警察機關予以拘提,迄今仍未到案,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同年12月8 日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並未督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3 年12月12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2月15日嘉檢榮盈103 助427 字第32983 號函暨所附拘票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