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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三友陳億芳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柏文

具 保 人 陳鈺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189 、8428、8455號、102 年偵字29327 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鈺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柏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由具保人陳鈺玟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佐(見103 年度偵聲字第68號卷第18頁);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函請臺灣新北、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警察機關予以拘提,迄今仍未到案,本院復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同年12月8 日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並未督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3 年12月12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回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2月15日嘉檢榮盈103 助427 字第32983 號函暨所附拘票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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