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曹富傑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因寄存送達收受判決,於同年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