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成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成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4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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