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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陳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見明
即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見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仟元後,並經本院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同署通知之送達證書暨追保函各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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