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憲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民國103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103 年8 月14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民國103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103 年8 月14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