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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昱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 年2 月2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1 份存卷可稽,乃遲至104 年4 月17日始行上訴,有其上訴理由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1 枚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