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 年2 月2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1 份存卷可稽,乃遲至104 年4 月17日始行上訴,有其上訴理由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1 枚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