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盧○瑄
- 原告
- 原告兼法定 吳○珠
- 代理人
- 被告
- 甲○○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裁定之原告盧○瑄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上開規定,本不得揭露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而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吳○珠為盧○瑄之母親,若於裁定書中記載上開人等之真實姓名年籍,即有揭露兒童盧○瑄身分資訊之虞,故一併隱匿之。
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3 年度交簡字第711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