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佳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佳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4 年10月30日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