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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任昇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51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97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智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審易字第512、97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第953號),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卓傳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88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少連偵字第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8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22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經上訴駁回後確定。又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9年4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1月11日某時許,於高雄市大社區大社路某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1月13日晚間9時10分許,警方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前對其進行攔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1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18號)】

(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月19日下午5時許,於高雄市大社區大社路某公園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月23日中午1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里里○○巷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7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53號)】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刑事第十庭

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郭任昇

  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1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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